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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溪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
  发布时间:2020-06-01 17:57:45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、指引功能和警示、教育作用,在“六一”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,南溪区法院向社会公布3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,正告潜在违法犯罪者莫要触犯法律高压线,警示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要全面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,提醒广大民众注意维护家庭和睦团结,凝聚各方力量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 

案例一:蔡某某猥亵儿童案

基本案情:被告人蔡某某是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学教师。2018126日,其在任教期间,利用在班级教室内值守学生午休的机会,对一名男学生实施猥亵。

裁判结果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依法判决:被告人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。

典型意义:被告人作为教师,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,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、绝不姑息的态度。传统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更多地体现在对女童的保护,此案的审结,不仅是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,更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,倡导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,共同构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防线。

 

案例二:杨某与杨宗某抚养费纠纷案

基本案情:杨某系伍某某与杨宗某的儿子,杨宗某作为杨某的父亲,长时间对儿子杨某和妻子伍某某不闻不问,未尽到作为父亲对孩子的抚养义务。母亲伍某某系残疾人,已丧失劳动能力,杨某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,母子缺乏基本生活保障。为了维护杨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杨某的母亲伍某某代为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杨宗某对原告杨某履行抚养义务。

裁判结果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判决被告杨宗某自2019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某生活费800元,并且承担原告杨某产生的教育费与医疗费用,至原告杨某独立生活止。

典型意义: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,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。案件办结后,南溪法院家事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。在得知母子俩连续一段时间都在闹矛盾后,为修复家庭关系,把司法服务延伸至审判后,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,南溪区法院联合区妇联、区检察院、区公安分局对母子进行回访帮扶。通过家庭走访、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、物资捐赠等形式,努力修复母子的心理创伤,化解两人心结。

 

案例三:李某与被告邓安某、邓某、刘某、刘光某、游文某、游兴某、欧阳某某、欧阳某、张豪某、张某、肖智某、肖同某健康权纠纷案

基本案情:201851日约中午12时许,被告邓安某、刘某、欧阳云某、肖智某、张豪某等人在南溪某网吧玩耍时,因被告邓安某、刘某、欧阳云某等人向原告李某某借钱未果,被告邓安某、刘某、欧阳云某、肖智某等人商量决定对原告李某某实施殴打、抢劫。其后,被告肖智某将原告李某某从网吧带至一巷道内,被告邓安某、刘某、欧阳云某上前对原告李某某实施了殴打,在被告邓安某控制原告李某某身体后,被告张豪某抢走原告李某某身上的110余元现金,并将其中100元交给被告邓安某。因案外人路经事发地,被告邓安某等人见机逃离现场,路人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,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于当日启动立案程序,基于原告李某某系未成年人,公安民警遂电话告知了原告李某某的父母。二人于16点前往派出所时,原告李某某已返家。在家中,李某某母亲追问其身上财物的下落,在追问过程中,李某某突然从家中七楼阳台纵身跳下受伤。其中,被告邓安某、刘某、欧阳云某、肖智某、张豪某均系未成年人,被告邓某、刘光某、欧阳念某、张某、肖同某分别为其法定监护人。

裁判结果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二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、第八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:被告邓某、刘光某、欧阳念某、张某、肖同某分别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、续医费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、交通费等损失39279.78元、40779.78元、38779.78元、23788.22元、21788.22元;且被告邓某、刘光某、欧阳念书、张建、肖同兵各自对前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典型意义:本案侵权事件所涉及的主体特殊,无论是侵权人,还是受害人均为十二岁至十六岁期间的未成年人,同时案涉几名未成年人被告要么系单亲家庭,要么系留守儿童,随祖父母外祖父生活,此阶段及此成长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往往处于“叛逆期”,三观取向方面容易偏激和进入认识误区,一旦对其“叛逆期”不当行为未加以正确引导,将容易走上歧途。本案立案受理后,承办人高度重视,将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,贯穿于整个程序和实体的处理:从程序上,严格适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;从实体上,合理分摊各方责任和确定损失,既既强调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,又注重对未成年人价值引导,同时呼吁各方由其是家庭担负起对未成年的有利监护责任。

 


 
责任编辑:王晨